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九江船舶工业学校创建于1960年,先后隶属于原第一、第三、第六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9年,学校由国防科工委划转江西省人民政府管理,同年更名为“九江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学校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被确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
学校以“德行大道、技承天工”为校训,以“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为发展理念,以“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职学校,整体实力迈进世界先进职业院校行列”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九江职院”或“九职”;英文译名为“Jiuj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译文缩写为“JVTC”。
第三条 学校设有十里、濂溪校区两个校区。十里校区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十里大道1188号,濂溪校区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前进东路881号。学校网址为www.jvtc.jx.cn。
第四条 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是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己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律,切实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职能。
第七条 坚持政行企校联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落实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
第九条 学校以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为主,发展中高职衔接、专业与应用型本科和专业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层次、教育形式的修业年限。
第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一条 实施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教、学、做”一体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第十二条 坚持素质教育,将劳动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加强美育教育;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行为习惯培养,强化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培育。
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学校设置以工科为主,以先进制造、船舶工程、电子信息为主要特色,兼有建筑工程、商贸物流、财税金融等多个门类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以船舶工程技术和物联网应用技术两个国家级高水平专业群为引领,重点建设十大专业群。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专业建设、行政管理、资金安全等监督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中层干部;招聘、管理人才,评审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职工;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不断完善奖惩机制。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在人才培养方案、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生与教职员工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临时性的经济困难补助。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放学历证书。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科学按编定岗、按岗聘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推荐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按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企业人员与学校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经劳务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雇员制人员,根据劳务公司与学校的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治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工作要求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依靠全校师生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研究决定学校的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由学校举办者任免。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自身章程规定产生和行使职责。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的审议,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对学校产学研合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提出建议。
(三)指导学校重大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重点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审议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五)审查、评议学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等级;对申报上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审批、检查、评议、验收学校科研和教研项目。
(六)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主持学校大型学术研讨会,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对学校所办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议并提出建议。
(八)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九)完成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活动,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确有造诣、主持公道、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应来自不同专业(学科)门类和不同二级学院(系、部),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来自企业的科技人员。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校长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四)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分会,专业分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分会的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退休后,学术委员会资格自行取消,学校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增补委员。
(六)根据需要,校长可提议增补个别委员名单。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教学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二级学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各有关部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和行业企业代表,以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
(三)负责组织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设计;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四)规划、评审、验收校级重点专业、重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五)对学校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监督、指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选举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教代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与表决,需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由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下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代会及学代会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代表教职员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向教职员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员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员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章 学校和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明确其职权职责范围。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档案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内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合法合规组织收入,保证办学经费。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预算管理,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实行分级、分类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各项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前身)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积极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实训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到教学活动中;鼓励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开展新产品研发、工艺流程改进、管理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内核是由同心双圆构成,圆环上下分别为学校的中文校名和英译文校名,环内图案主体由三部分组成,中间部分以学校汉语拼音字母缩写“JZ”组合造型,似独具技能的巧手,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注重学生技能培养的鲜明办学特色;巧手上方为一轮冉冉升起的红日,象征着学校的教育事业如朝阳蓬勃发展;徽志的下部分线条有机变化为波浪,波浪上方为一破浪前行的船体造型,体现了学校船舶军工的办学历史和专业特色;波浪下方的“1960”是学校的建校时间。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上下为深蓝色(R:62/G:16/B:124),中间为白色并印有学校中文校名和英译文校名,左侧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30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同时报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条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三)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四)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提出。
第七十一条 学校授权教代会主席团负责监督本章程的贯彻和执行。由教代会主席团依据本章程规定,建立、完善和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向学校党委和校长报告章程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其他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